本项目严重利益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权。如要求听证的,应在公告定见反应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请。
有用反应定见期限: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,信函反应定见邮戳日不该超越反应期限最终一天,来电及电邮反应定见宣布时刻不该超越反应期限最终一天。逾期视为无效定见,不予采用。
有用反应定见要求:需注明实在联系人名字、电话、地址。如反应定见信息不精确或不实在,无法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,视为无效定见。